发改委确认3G资费定价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撤销责令重做
收到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改复决字【2013】175号。该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办2013年10月28日所做的针对笔者要求公开“移动电话3G通话和上网等资费的定价依据、程序信息”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这是许久以来国家部委机关少见的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要求重新答复的。法院判决的案例有,部委机关自己撤销的却很少。这次发改委动真格了!发改委撤销理由引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复议法》条文来说明原信息公开答复违法问题客观存在。
发改委复议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办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答复申请人。此前,发改委信息公开答复敷衍了事,用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说明3G通话资费政府定价问题和无线数据上网“按流量计费”模式市场定价问题。却未能拿出具体事实和证据证明现有资费经过合法程序。
2013年11月12日,工信部和发改委收发室签收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笔者行政复议请求要求两部委继续公开3G通话和上网资费定价依据和程序信息,质疑此前两部委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轻描淡写、未涉及实质性的定价程序证明和全部法律依据。而且工信部公开的部分内容是发改委缺少的,发改委公开的部分是工信部缺少的法律法规依据。两部委信息公开答复相互证实彼此信息公开法律依据不全、程序事实没有等。
以下是行政复议申请书摘抄: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书、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提出如下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书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不全、违法;
二、被申请人继续公开移动电话3G通话和上网等资费的定价依据、程序信息;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移动电话3G通话和上网等资费的定价依据、程序信息等。主要是请求监管机构公开现有的三家移动电话运营商电信、联通、移动在3G业务活动中,基本的通话费、月租费、漫游费、无线上网费等资费的定价依据(含法律依据和成本事实依据)、经过哪些程序等信息。尤其是3G业务频率三家运营商独断专营垄断格局下,无限上网资费在2G时代是“计时收费”,3G业务推出时“计时收费”、此后改成“流量计费”的法律依据、科学依据。3G语音资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政府定价是否履行了政府定价的成本监审、征求消费者意见、价格听证等程序信息。
10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目前移动电话本地通话资费标准,以及长途电话通话费、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资费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化部)制定,定价依据是2001年《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定价过程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履行相应定价程序。上述文件已经在发改委网站公开。
2002年原信息化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1]286号),规定移动电话国际、台港澳漫游通话费和因特网业务网络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上述规定,发改委没有制作和保存移动电话国际、台港澳漫游通话费和上网资费定价依据、程序的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仅是部分提供了移动电话资费的定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并没有全部告知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因为同期对同样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公开(2013)7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移动电话3G通话和上网等资费定价依据、程序等信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等文件。很显然,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没有工信部提到的3个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
同时,被申请人没有具体解释3家移动电话运营商,在3G专有频率各自垄断经营和市场份额垄断不均情况下,政府对三家运营商的价格监管和调控法律依据和程序,如《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移动电话运营商应当向行业监管机构和省级价格主管机关报告备案市场调节价电信价格调整信息等。对于依法应存在的移动电话3G业务市场定价报告备案程序信息和证明文件也没有公开,最终没有具体拿出事实证据证明现有的3G通话和上网资费、履行了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报告备案合法程序。
众所周知,2002年左右全国的移动电话用户1-2个亿左右,现在8-9个亿的移动电话用户。同样的投资人数多了人均成本就摊薄,相应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就应当下降,这是基本经济常识、规律。信息技术是高科技产业,它的每一次飞跃就能带来几何倍数的经济效益。现在的3G业务语音资费大体是沿用10年前的,运营商推出的套餐资费部分降低了语音资费标准。但这本质不是依法的对移动电话通话资费的合法性重新制定。
移动电话3G业务情况下,其通信技术和质量、速度标准与2G有质的不同,加上现有移动电话用户数量是10年前数倍,从投资成本分摊和科技增效综合角度说,3G语音通话服务价格和无线上网服务价格都应当重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重新定价。
10年前的用户数量严重不足情况下的移动电话价格标准为何能套用到今天十分庞大的移动电话用户数身上?在3家电信运营商市场份额不均、3G业务频率各自独占封闭经营的垄断格局下,监管机构对移动电话的价格监管和调控存在严重的疏漏、失职渎职行为。结果损害了广大移动电话用户的权益。3家电信运营商作为国有垄断性公共服务企业的公众形象欠佳。
《价格法》第18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很显然,通信产业国有资产绝对控制,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和民众切身利益,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资费应依法实施政府价格监管和调控。
移动电话本地通话费、国内漫游费确定为政府定价项目的依据移动电话是数亿民众日常通信生活的重要工具。既然数亿民众能使用移动电话通话功能,自然也能使用移动电话无线上网功能,在此,无线上网功能也是事关数亿移动电话用户享有无线互联网信息服务功能的重要工具、途径。有什么理由对移动电话通话功能和无线上网功能的价格制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定价方式不同呢?“同一个爹妈生的,为何待遇不同”。荒唐的“按流量计费”方式产生天价流量费、已经导致一些消费者掉入陷阱被刑事抓捕。消费者因“流量计费方式”与运营商发生各种纠纷不断。
毫无疑问,今天,移动电话主要服务功能的无线上网和本地语音通话费、漫游费等都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原信息化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规定,移动电话无线上网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做法违反《反垄断法》第7条和《价格法》第18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书部分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未能全面准确的告知现有移动电话3G通话和上网资费的定价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忽略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3G业务资费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分类程序信息、以及现有3家电信运营商3G业务通话资费和上网资费已经履行了政府定价的成本监审、征求消费者意见、价格听证等程序信息证明文件,或市场调节价履行报告备案的程序证明文件,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监督权等。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等,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恳请被申请人继续公开移动电话3G通话和上网等资费的定价依据、程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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