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汽车家电产品召回草案规定消费者监督索赔权 < 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建议《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规定消费者监督索赔权
7月2日,《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该规定较好的规定了家电产品缺陷召回的管理机构和操作程序。但是,笔者发现,该草案中对消费者在家电产品召回中的权利没有规定,家电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没有规定,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执法监督权和获得民事赔偿权。同时,境外家电产品召回没有规定。
为此笔者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或者消费者对缺陷家电产品进行召回举报或者投诉,对有书面材料的投诉或举报,质检机关应当开展调查执法,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召回的决定,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2、消费者因缺陷家电产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或者因缺陷家电产品召回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有权利向家电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损失。
3、质检机构不履行家电缺陷产品召回调查执法职责的,家电缺陷产品投诉举报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对家电缺陷产品调查结论或者召回决定有异议的,购买该家电产品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有权利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境外企业在境内销售家电产品的适用本规定,其产品进口商、代理商为境外家电产品召回的责任人。
6、拒不召回缺陷家电产品的,处以缺陷产品货值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消费者监督索赔权
7月2日,《家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该规定较好的规定了汽车产品缺陷召回的管理机构和操作程序。但是,笔者发现,该草案中对消费者在汽车产品召回中的权利没有规定,汽车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没有规定,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执法监督权和获得民事赔偿权。同时,对于境外企业汽车产品召回的规定不够准确。
为此笔者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或者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召回举报或者投诉,对有书面材料的投诉或举报,质检机关应当开展调查执法,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召回的决定,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2、消费者因缺陷汽车产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或者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有权利向汽车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损失。
3、质检机构不履行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调查执法职责的,汽车缺陷产品投诉举报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对汽车缺陷产品调查结论或者召回决定有异议的,购买该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有权利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修改为: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汽车产品的,适用被条例规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责任人。
6、拒不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处以缺陷产品货值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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