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石油电力价格调整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益
对石油电力价格上涨程序的合法性质疑
背景介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6月20日起成品油每吨涨价1000元,折合每升约分别提高0.8元和0.92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由每吨5950元调整为7450元;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一、石油价格上涨的利弊得失与科学性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国际石油价格不断创下新高,各国消费者对石油价格不断上涨采取各种抗议活动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惊人的胆识和魄力做出了成品油价格涨价1000元的决定。此时国内物价持续几个月上涨、通货膨胀形势严峻。同时,发改委还决定将自7月1日起电力价格每度涨价0.025元。石油电力属于能源价格,毫无疑问能源价格的上涨将带来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新的上涨趋势。
石油价格的调整幅度之大刷新历史纪录,石油企业终于如愿以偿了。能源价格的上涨一方面可以缓解石油企业在国内外石油价格不对等背景下的经营压力,减少亏损。另一方面可以遏制石油消费,节约能源。通过提高石油和电力的价格遏制消费需求,实现节能环保目的是一些人士期待已久的事情。
理论上,我们没有理由反对石油和电力价格上涨。但是,如果我们把石油和能源价格与国际接轨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时,就必须考虑另一个必然经济规律,国际社会的高油价和电力能源价格是和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相适应的。
乞丐是不可能享受汽车和豪华公寓的!高的石油和能源价格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造成副作用,也直接间接的对这些国家的普通居民生活造成巨大负担。因此,在石油企业和少数经济学家为此次石油电力价格上涨喝彩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提出警示,在多数居民收入没有得到大幅度提高的背景下,提高石油和电力价格是违背经济社会平衡协调发展规律的!它将进一步加剧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局势,普通劳动者生活负担继续加重,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国际石油价格上涨不是国内石油企业亏损的唯一原因,石油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制度畸高是主导
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国有资本垄断石油市场的,石油行业企业员工居高不下的收入与社会一般劳动者收入水平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在此,石油的价格多高具有科学性、公平性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石油企业一方面给员工高于社会几倍、几十倍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另一方面每年从国家获取几千亿财政补贴弥补企业亏损。客观上,国际石油价格和国内石油价格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内石油企业因此把亏损的理由集中在了“油价”国际接轨方面。把石油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和国内一般劳动者收入做个对比,我们有理由相信石油企业的亏损更多的在于石油的企业垄断性收入分配制度,石油价格仅仅是一个方面的因素。
三、财政补贴政策的局限性,多数居民深受石油和电力价格上涨引发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之苦
最近一个时期的物价上涨追根求源在于石油和能源价格的不断走高。表面上粮食和食品、农产品价格上涨是粮食供求关系紧张的反应,但本质上是石油等能源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如石油和能源价格上涨推升化肥、农药、农业生产工具价格的上涨、进而导致粮食和农产品价格上涨。这样就形成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经济形势。
尽管发改委在提高石油价格和电力价格的同时,做出了财政补贴的决定,同时又加强了市场监管。但本质上这种补贴政策仅仅是少部分对象。虽然有关官员自信地说,此次石油和电力价格上涨对物价上涨的影响不大。但这种过早的断言为时过早,主观的猜测和臆断是不科学的。石油价格如此大的涨幅带动的连锁反应将是巨大的。而且电力价格也有上调,只不过是个时间的长短问题。中央财政的补贴对象和范围有限,而补贴又能持续多久呢?补贴过程中会不会出现腐败呢?这些都将加大石油电力价格上调带来的负面风险。
如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工资偏低、工作不稳定人员、隐性失业人员、毕业生未就业人员、流动人员、转换岗位的劳动者等大量的人员实际上生活困难,但并未进入国家的特困统计人员范围。对于大多数普通居民来讲还必须实实在在的承受这次石油和电力价格上涨带来的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全面上涨的后果,也许这仅仅是涨价时间的早晚问题。通货膨胀背景下,城乡居民的生活负担已经是很重了,此次石油和电力价格上涨无疑是雪上加霜。
四、石油和电力价格调价程序违法,没有依法开展听证、论证、征求消费者和民众意见
依据《价格法》23条规定,政府制定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和论证。而石油和电力市场又是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垄断性行业企业,属于政府价格监管范围。但是,这次石油价格和电力价格的提升并没有开展征求民众意见的程序。尽管,发改委决定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暂时控制的交通运输企业的价格上涨,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时不作调整。但是,生产用电和工业用电,以及交通运输、其它工业生产对石油的使用都将推升商品和服务价格,新一轮商品涨价时代必将到来,通货膨胀时间更加持久是确凿无疑的事情。可以肯定地是这次的石油、电力价格调整行为没有经过听证和论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规定。这种独断做法破坏了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越是通货膨胀时期,越容易出现商人投机、欺诈哄抬物价、参杂使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长期以来,很多地方的农村居民电价高的惊人,供电企业以线路损耗和电损为由乱加价现象很突出,农民的用电的负担很大。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物价高涨时期要加强价格和市场监管执法活动。
五、建立石油电力等能源价格调整听证论证制度,立法惩戒暴利投机行为是稳定市场价格的必然法律手段
1、从世界范围来看,通货膨胀背景下物价监管成为普遍难题,这时所有的经济规律似乎都失灵了!商人和其雇用的经济学家极力鼓吹市场自由,放言价格干预将破坏市场规律等。但不受任何约束的市场自由最终将混灭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因此,我们还必须更加严格的加强通货膨胀时期的市场监管,而其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市场监管的方式方法。
科学有效的办法是制定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价格监管由直接的干预市场价格变为依法审查经营者的暴利行为。惩罚暴利和参杂使假、欺诈坑害消费者的经营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有为的事。目前价格执法部门简单的采用临时价格干预手段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制定《反暴利法》、审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惩戒暴利经营行为是依法治理市场价格的法律手段。这种手段不至于落下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价格的口实。
2、物价持续上涨,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如果简单地运用价格干预手段解决通货膨胀问题,往往到不到预期效果。最近几年,财政税收收入占据国内GDP总产量的20%,如果加上行政事业费和专项政府性基金收入,这个比例就更大了。政府税收比重偏大,就挤占了居民收入的份额,居民收入增长必然缓慢。收入分配不科学,企业和个人税负偏重,税收设置不公平现象突出。
通货膨胀最大的好处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长迅速。此时如果适当减税不会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不但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提高劳动者报酬,增加居民收入,而且还能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而随着环境保护和资源紧张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开设环保税、资源税已是刻不容缓,减税、公平税负,增加居民收入是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稳定物价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治理通货膨胀、稳定物价除了价格手段,加息之外,减税也是核心手段之一。
3、石油电力价格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定价范围的商品。但是石油电力的定价行为从没进行过相关的价格听证和论证程序,这既不符合《价格法》规定,也是对广大居民和消费者的不尊重及行政垄断行为。为了降低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石油和电力等能源企业的公用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听证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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