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庞大的垄断利益集团进行“公益诉讼”,最大的困难不是垄断企业本身,而是承办法官的偏袒和刁难。每一个公益诉讼者都面临着承办法官的冷嘲热讽和种种诉讼权利限制。仿佛和垄断利益集团打官司成了和法官打官司。有时庭审过程中,成了和承办法官的辩论会,承办法官“恼羞成怒”就做出了让公益诉讼者败诉的决定。此时,法院把公益诉讼者当成了“敌人”。
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勇往直前自强不息,就在于无数的正义志士勇于向一切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斗争。然而,在涉及多数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官却不能站在民众立场上思考法律问题、伸张正义,成为垄断利益集团或者行政权利的附庸。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症”。
起诉工商银行的案子中,笔者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返还非法划扣的储蓄存款,其中两个诉讼请求是侵权,第三个请求是要求撤销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一审法官不让讨论银行非法收取挂失费、工本费、取现费、存款费等,草草的以“储蓄合同”纠纷为案由做了判决。二审法官依然分不清案由到底为何?坚决不让谈论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的违法性,说什么一个案件只能诉讼一个法律关系。个案的败诉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但是法官连案由都分不清就下了判决实在是司法公正的败笔。
一审、二审法官犯了同样的错误,笔者的起诉案由是侵权,包括财产权和垄断收费。同时由于要求撤销银行卡章程涉及合同无效撤销权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笔者的诉讼案由是包含多个法律关系的综合起诉,然而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庭审中限制笔者谈及格式合同的违法问题,和收费条款的收费项目违法问题,这是明显的违背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这就是说民事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在一起案件中存在多个不同法律关系并存,至于最终以哪个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主次确定。
笔者的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请求明显是属于财产权益法律关系。而银行收取年费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灵通卡章程)所建立,这是银行收费的证据。既然说年费收取是侵权行为,笔者要求撤销关于年费的收费章程条款和标准,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撤销权和其他收费项目的合法性,由此派生出合同效力的法律关系。这正如刑法上的“牵连犯”,实施一个犯罪意图,犯罪的行为和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此时只能选择一个罪刑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此种情况下,案由就是侵权为主,合同撤销权为次的多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存。
同时,银行的收费行为有垄断价格和服务的行为,所以这也是一个垄断经营纠纷。垄断经营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本案中存在以侵权为主的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和由此引出的合同法律关系,并相互穿插。笔者把案由定为“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是正确的。然而,承办法官却不让笔者陈述有关理由。假如承办法官认为笔者要求撤销银行卡收费条款和标准违法可以下裁定驳回,但是法官没有这么做。这充分说明法官偏袒垄断利益集团的客观事实。
现代社会中,社会矛盾一般是人民内部的利益冲突,公平和正义是全体民众的追求目标。而公益诉讼正是为了实现多数人公平正义的法律斗争。这是民族精神的现代传承和发展。就算司法机关迫于种种压力不能及时满足这种诉愿,但也不能采取打击的态度。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法官也好,公务员也好,领导者也好,群众也好,社会生活中是平等的公民,不能因为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忘记了自己的公民身份。就算不把自己当成一般公民,自己的亲人和朋友也是公民。为何不替一般公民思考一下问题呢?
其实,每一个公益诉讼发起人都知道,要胜诉比登天还难,因为多数时候法官没有站在民众利益的立场上思考法律问题,而是看到庞大垄断利益集团现实的经济利益。公益诉讼最终也就走上“败中求胜”的路子,通过诉讼行为让媒体传递一种声音,期待这种声音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尔后纠正垄断利益集团的不当经营行为。假如有一天,法官能够公正的审理公益诉讼之类的案子,我们也就进入了高度发展的法治社会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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