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23日)下午,山西大同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同市公安局靳副局长称,备受关注的《中国贸易报》聘用人员兰成长被伤害致死案,随着主要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案情已经浮出水面。当地警方称,兰生前对煤矿“预谋勒索”,被殴致死。当事人已死,此种说法可信吗?
众所周知,有偿新闻的说法由来已久。但是这个究竟有多少媒体有这个问题呢?谁也说不清?就算每一个媒体都有这种可能,也不能保证所有的新闻工作者就是这样的行为方式。我们深信有社会上正义感和责任感的人是多数,更有理由确信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记者也是多数。“1000”元的记者不曝光“好处费”难道就是新闻媒体的“潜规则”?
媒体界存在有偿新闻的“潜规则”。但是这个不能必然成为对新闻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如果是“记者”主动向北报道的违法对象索要“好处”,能掩盖违法事实,非法采矿者不会吝啬自己的钱包的。打死人的后果比“1000”元的好处费的轻重谁都知道。违法者不会愚蠢到因为“1000”元而致人死亡的地步。故意伤害致死和杀人罪都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罚。非法采煤的矿主不会因为一点“好处费”而雇凶或指使他人故意伤人性命,把自己也赔进去。
我们常常听说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阻止媒体曝光一些违法和不好的事件,常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收买和施加压力组织有关媒体报道。没有听说过,哪家企业或地方政府为了媒体记者“索要封口费”而对媒体记者大打出手的。顶多一些企业遇到媒体记者索要“好处费”无理要求后进行投诉或报案依法处理。
之所以有“记者”“预谋勒索”非法矿主之说,很难排除犯罪嫌人为了逃避责任,假借媒体“潜规则”来掩护自己的违法事实,进而订立“攻守同盟”逃避法律制载。因为“记者”已死,事实真相难以查清。从证据角度讲,没有死者的证据不能认定死者“预谋勒索”的事实。这么说的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我们知道证据除了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要有受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才能生效。而此案中受害者“兰成长”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则人数众多。所有人犯罪嫌人都一致供述死者有“预谋勒索”财物的动机或说法就很不正常了。
经常有一些这样的事例,一些地方一旦发生重大的违法和典型的刑事案件。在地方利益和其他多种利益的斗争中,便会发生一些对事件真相进行炒作的舆论游戏。这种炒作往往是对违法有利,为将来违法者减轻和逃避法律制裁作伏笔。谁都知道,一旦死者本身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违法行为”,那么对死者的不法侵害就有了可以原谅的“正义”性。在此如果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惩就会在情理上造成不近人情的假象,最终犯罪者获取较轻的处罚。死者落下了一个“坏人”的不好名声。古往今来,这样的故事很多。
违法犯罪者要获取较轻的刑罚,这是犯罪分子必然要争取的。死者的权益不能不考虑。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客观理智的来分析这起故意伤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死者已死,如没有事实证据来证明死者获取了“1000”元人民币“好处费”,单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当然认定死者“预谋勒索”。否则,我们完全可以相反做出犯罪嫌疑人企图以“1000”元人民币收买“死者”不向媒体揭露自己违法采矿的事实,死者拒绝了矿主的收买请求而遭到矿主“雇凶或指使他人”将“记者”殴打致死推断或者假设。
因此,既然本案中的口供这么的单方面性,和难以被核实。我们就不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旁观者道听途说,甚至是以“记者”以往的不良行为来推断本案中死亡“记者”的行为真相。有一点肯定的是:“记者”被非法采矿矿主指使人员殴打伤害,最终导致死亡的事实是客观的存在。据此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被客观确定的事实来依法公正的评判此起犯罪案件。
评论